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632°c 2024-09-0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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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主旨

本条是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众支持控制吸烟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约》第8条中防止烟草烟雾的义务是以基本人权和自由为依据的,政府制定相关法律以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威胁的义务相适应。这一义务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特定人群。“人人为健康,健康为人人”是世界卫生组织一项战略目标,健康不仅是个人的疾病人权,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这就要求不仅个人要珍惜并促进自身的健康水平,也要为他人乃至全社会的健康承担责任和义务。人人都享有健康权利,当个人的健康权利受到威胁时,可以利用条例所规定的权利,要求吸烟者停止对他人健康权益的危害,并要求所在场所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

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加强支持和确保执行无烟措施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应当作为积极伙伴,纳入本条例的实施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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