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934°c 2024-09-0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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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主旨

本条是针对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约》第16条要求,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所有烟草制品销售者在其销售点内设置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清晰醒目告示,并且当有怀疑时,要求每一购买烟草者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已达到法定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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