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和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可以对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条是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爱国卫生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本地区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对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通过表彰,树立典型人物和事例,营造先进的示范效应,调动其他单位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鼓励典型,学习先进,帮助后进,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爱国卫生工作氛围。省爱卫会要组织开展全省性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应付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明显成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4-09-14930
2024-09-14387
2024-09-2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