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387°c 2024-09-1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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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领导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爱国卫生工作是促进国民健康,提高国民素质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爱国卫生运动与深化医改相结合、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美好城乡建设行动、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相结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消除健康危害因素,营造健康环境,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在新起点上努力开创全省爱国卫生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爱国卫生事业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总体目标任务要求,下达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任务,以及完成任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科学分解任务,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评估,按照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奖惩,促进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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