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本条是关于全省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的规定。
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的决定》规定,建立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强化大卫生观念,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群众意见最大而又可能解决的一两个社会性卫生问题。同时,能通过爱国卫生月的活动促进经济性卫生工作的开展,提高群众自我保健和共同改善生存环境的意识。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消灭卫生死角,清除病媒生物防制滋生场所,加强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等。各级爱卫会应当按照全国爱卫会的要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以爱国卫生月活动为载体,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集中解决当地的环境卫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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