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584°c 2024-10-2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施行日期:2019-06-21

时 效  性:有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职责以及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总体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条例》授权的执法主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所属的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具体而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这既可以说《道路运输条例》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的管理职权,同时也是明确界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义务。在实践中,部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理解如何履行法定职责方面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一方面,从业者进入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很难,另一方面,从业者一旦进入市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却又疏于监管。由于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没有形成健康、规范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秩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打击和制裁,机动车托修方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依法保护。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活动的监督检查,把实施行政许可的事前管理与实施监督检查的事中和事后管理有机统一起来,从而切实对机动车维修经活动的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职责权限:一是解决好层级管理的问题。本规定明确,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从业的行政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着许可和监督有机结合的要求,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应当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主、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辅的原则进行,这样条例管理实际需要,也符合《道路运输条例》倡导的“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二是要解决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内部职权问题,从事监督检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具有执法证件享有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从事内勤工作、没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督检查。三是哪一层级的执法人员享有什么样的执法权限应当符合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内部规范。

关于程序: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管辖权限、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程序,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程序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此外,还要遵守本单位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规范的具体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滥用职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违法行为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违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用权宗旨,明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或者明知其行为系违反程序而为之。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车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结果,才构成违法。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行为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职务的行为。徇私舞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违法行为主体系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到本条规定而言,滥用职权的主体是对道路运输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即,首先有徇私舞弊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取私、弄虚作假,违法行使职权;其次,徇私舞弊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损失。第三,违法行为是故意的,而且一般是直接故意。第四,违法行为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行为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乱收费、乱罚款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典型体现。乱收费,是指违法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超出法定的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乱罚款,是指违法实施罚款,包括超出法定的范围增设罚款事项、提高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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