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义务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义务的规定。本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这是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法定义务的规定。自觉接受,是指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包括回答有关询问,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供查询、复制,配合对违法行为发现场所摄影、摄像,配合对有关设备、机具勘验。对上述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不得隐匿、损毁、篡改有关证据。二是要如实反映情况,是指根据客观实际、没有虚假地进行陈述和提供资料,不得作伪证。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获取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有关资料应当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信息,包括技术设备、技术流程、技术配方、工艺方法、技术资料等。经营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有关经营业务的信息,包括经营策略、合同、成本、价格标准、财务状况、客户资料等。如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泄露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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