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225°c 2024-10-2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施行日期:2019-06-21

时 效  性:有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应当向哪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机动车维修经营从业申请及对申请材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 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实施主体

本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这里所说的“所在地”,是经营所在地。这里所说的“提出申请”,是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活动的意愿。《规定》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和方便经营者的思路,明确了受理申请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充分发挥基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主要是由设区的市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做法。因此,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切实担负起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

二、 关于申请人需要递交的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递交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紧密围绕从业许可条件的要求来作出规定,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本条列明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五项材料:一是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该文书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文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及邮政编码,存在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联系方式,申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事项及有关材料目录,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署名或签章。二是表明申请人具备经营场所的有关材料。三是表明从业技术人员符合情况的材料。材料要说明技术人员中有多少人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这部分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占申请人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四是关于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的材料。五是关于其他材料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申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还需要分别提供相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必要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证明等材料。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道路管理机构提交本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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