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内容如下: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本条规定了摩托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
允许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从事的业务范围是与取得的经营许可类别相对应的。这样做可以与行政许可分类相一致,保证行政许可的有效落实,而且可以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衔接。
《规定》规定,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采用上述叙述方式是为了与汽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写法相一致,这与国家标准GB/T18189—2004《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仍存在部分分歧,需要通过尽快修改标准来适应《规定》实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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