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某村村民张某某(时年两岁半)在该村卫生室就诊时,因医生为其打针时失误,致使张某某坐骨神经损伤,造成残疾。张某某的家属张某带其到西安诊治,花费不菲,遂要求某村卫生室进行赔偿,但双方因赔偿金额产生分歧,继而发生纠纷。2020年5月某日,张某来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医调委的调解员首先征求医方某村卫生室的意见,某村卫生室表示同意调解。接着,调解员向患方家属张某了解案情始末。张某表示,2019年10月某日,张某发现儿子张某某额头滚烫,于是带张某某来到离家最近的某村卫生室就诊。某村卫生室医生给张某某检查后告知张某,张某某系扁桃体发炎导致的高烧,需打退烧和消炎针。打针时,张某某哭闹不止,手脚乱动,医生十分艰难才将针打完。次日,张某某高烧消退,但一直诉说屁股疼,左腿伸不直,走路跌跌撞撞有些跛,张某立刻来到某村卫生室询问医生张某某腿跛的原因,医生认为可能是打针时伤到坐骨神经,需尽快带张某某到西安的大医院进行治疗。随即,张某带儿子张某某来到西安市某医院就医,经骨盆、双下股X光检查,初查结论为膝外翻、神经源性(左侧腓总神经、双侧胫神经及侧股神经)轻度受损改变,张某某遂住院治疗。经进一步检查诊断,张某某为左侧坐骨神经麻痹、左腓运动神经明显受损,支气管炎,膝外翻。经过11天的治疗,张某某病情明显好转,左腿可以自由活动,也可正常行走。出院时,西安医院的医生嘱咐张某加强对张某某的康复训练并注意护理,避免落下残疾。张某某认为,某村卫生室医生为张某某打针时失误,致使张某某坐骨神经损伤,造成残疾。虽然某村卫生室已经支付了1.5万元,但在西安的治疗仅检查费、住院费就花了2.8万元,可见差额较大,希望某村卫生室承担张某某的医疗费、家属的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共计5万元。
某村卫生室向调解员表示,某村卫生室一年收入仅3万元左右,其给张某某看病时,包括药费在内只收取了10元钱,该医疗事故发生后,某村卫生室主动拿出1.5万元供张某某看病,已经尽到赔偿义务,不愿多赔付。
了解双方诉求后,调解员又单独了解某村卫生室态度。某村卫生室认为,其医生虽有过错,但打针时年幼的张某某极不配合,手脚乱动是导致伤到坐骨神经的重要原因,责任并不全在某村卫生室。况且某村卫生室已经赔付了1.5万元,最多只愿再拿2万元左右,对于张某主张的5万元无法接受。
调解员听完,首先向某村卫生室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某村卫生室在诊疗过程中因对患者身体控制不到位,打针部位没找准,造成张某某腿部神经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某卫生室应当承担此次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五十一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调解员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张某主张的5万元费用是合理的。调解员劝导某村卫生室,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希望其能依法承担责任,妥善解决纠纷。
同时,调解员又向张某指出,在此次医疗事故中,从双方描述来看,当时张某某确实存在手脚乱动不好控制的情况,这是造成医疗事故的重要因素,医生给孩子打针伤到坐骨神经非故意所为,希望张某能看在某村卫生室的态度比较积极,张某某的病情也已显著好转,只要加强康复训练就能恢复健康的情况下,减轻某村卫生室的赔偿责任。
张某听后,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可,愿意退一步。调解员再次将双方请到一起进行沟通,终于就赔偿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某村卫生室一次性赔偿张某某3.3万元。
【调解结果】经调解,医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某村卫生室一次性赔偿张某某3.3万元,作为张某某后期的治疗和恢复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次纠纷彻底解决,从此双方互不追究。
医患双方对此结果都比较满意,某村卫生室第二天就付清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2020年5月下旬,医患双方共同制作了一面锦旗,上书“救死扶伤为人道,发生纠纷共商量。依法调解显公平,握手言和好乡党”送到医调委。张某和某村卫生室医生共同举起锦旗与调解员合影,表达了对医调委的感谢。
【案例点评】本案是患者与村卫生室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坚持人性化劝解与依法调解相结合,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等多种调解形式,充分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经过多次协调,终于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避免了医疗纠纷的激化,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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