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于1999年3月入职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2月,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业务急剧下降,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公司节约成本将工厂搬离至江苏太仓。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沈某以上班距离太远,不能照顾家庭为由拒绝到新址上班。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能达成一致,迟迟未作解约处理。无奈之下沈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3月到7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2950元。
【调解过程】受区劳动仲裁院委托,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原本就不良好,经历了2022年上海疫情的暴发,公司的财政更加紧张,既要支付员工的工资又要承担因未能及时交货而面临的赔偿款项,且多笔在外的订单款和结款皆未收回,目前的流动资金无力支付沈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另一方面,沈某年龄近55岁,入职23年,再找一份工作比较困难,希望公司多支付一点补偿金。对此公司是消极对待,置之不理,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公司的搬迁事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须支付沈某经济补偿金。根据公司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补偿金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调解员告知公司,沈某入职公司有23年,陪伴公司从创立到辉煌,对公司也是有感情的。现在公司有困难,员工也会理解,也愿意协商,但是公司这种逃避的态度会令员工感到心寒和失望,不利于解决问题。对于公司的逃避问题,调解员也将利害关系告知沈某,目前公司确实是资金非常困难,希望沈某结合实际情况与公司协商解决补偿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沈某月工资为3600元,总共在公司工作了22年9个月,再加一个月的工资,共计23个月工资82800元。关于3到5月份的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6月到7月,企业大部分设备搬迁到新址,沈某只有考勤表,但没有实际的工作完成量,3月到7月一共5个月,按2590元每月结算,共计12950元,调解员建议补偿金和工资在这两个金额的基础上作为调解方案。
得到沈某认可同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分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然后向双方阐述了调解方案。公司对于补偿金金额和工资表示认可,但是支付时间上要延期至一年之后。如果沈某在补偿金上再愿意做出退让,公司控股人愿意用个人资产先垫付沈某的工资和补偿金。沈某当即决定愿意退让一点,但必须尽快支付。最终,经过调解员的沟通协调,最终双方确认了87000元的调解金额。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沈某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87000元。
2.沈某收到现金转账后当场撤回仲裁申请。
一周后,调解员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双方均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在劳动争议里面是较为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本案中,一方面由于公司外省迁址和新冠肺炎防疫的特殊时期,导致公司经济状况非常困难,另一方面沈某工作年限长,经济补偿金额多,双方因而产生矛盾。调解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各方困难,积极引导公司尽最大的能力履行承诺,也尽力说服沈某合理降低诉求,在减轻公司经营生产压力的同时,做到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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