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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属性是全体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开发商破产有权对地面停车位进行买卖吗?
网友
重庆-万州区
综合领域
2024-12-20 21:23:56
问题描述: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属性是全体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开发商破产有权对地面停车位进行买卖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律师回答
陈玉霜律师
回复于2024-12-20 21:25:36
根据您的描述,您想知道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属归属,开发商破产是否有权对地面停车位进行买卖。首先,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无权出售地面车位。 法律依据如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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