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代某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74°c 2024-11-09
导读: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律师历时一年,通过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的法律援助,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扎实完善证据链,得到法院对公司实为“特殊一人公司”性质的认定,判决支持X公司两股东就X公司应支付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承办律师又成功地将代为补缴社保的行为转化为所需补缴社保金的财产利益,从而完整地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代某于2018年入职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某课外辅导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该公司因2021年12月5日即将解散,让代某等员工自行离职。代某被迫离职后,双方就劳动报酬等发生争议。2022年3月24日,代某向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代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援助,指派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胡萍律师、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袁健健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首先为受援人申请劳动仲裁。承办律师了解到自代某入职后,X公司一直未与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保,在国庆节、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让其加班却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鉴于X公司已经让代某被迫离职的情况,承办律师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调查X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了解到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而非代某入职校区的直接负责人。二是确定仲裁请求涉及的事项,在整理好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打卡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承办律师进行汇总,最终形成仲裁请求,明确金额。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时,X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庭后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书面抗辩代某的入职时间不符,社保费用是以工资形式打入代某账户,并对离职原因和加班情况进行反驳。对此,承办律师指出,受援人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以及钉钉打卡手机截图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代某入职的时间和加班情况。2022年3月28日,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X公司应支付代某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为代某补缴社保。

仲裁裁决生效后,代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X公司早已成为“空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官引导,代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公司两名股东就仲裁裁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承办律师为了巩固代某的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两被告名下的银行流水信息,查询到公司股东程某的银行卡流水能够与代某收到工资的卡号相对应,并且公司名下收到的每笔款项,都会在第二天转至程某的个人账户。此外,承办律师在案件材料搜集过程中,对于两名股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两名股东为夫妻关系,且该公司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设立的。再结合X公司股东程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的公司银行流水也可以看出,两名股东的出资款都是由股东程某汇入的,且该份银行流水中也能看到有部分金额被转至程某名下其他公司中和程某个人账户中。承办律师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发现(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件中有相似的情形,均是名义上为多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为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为了更好的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承办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关键因素,再结合相关证据,证明X公司与股东之间人、财、物混同,从而证明其为实际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两股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两股东就X公司应支付代某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故对于为代某补办社保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代某对于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承办律师鉴于一审法院对于财产的认定情况,就代某补交社保部分向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舒城社保中心)进行了咨询,经了解,补交社保的费用在提供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生效文书的情况下,可以由员工个人进行补交。最终在和舒城社保中心的沟通下,由其出具了一份补交社保费用清单,将其转化为具体的金额。二审中,审理法官支持了补交社保部分两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X公司与代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律师历时一年,通过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的法律援助,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扎实完善证据链,得到法院对公司实为“特殊一人公司”性质的认定,判决支持X公司两股东就X公司应支付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承办律师又成功地将代为补缴社保的行为转化为所需补缴社保金的财产利益,从而完整地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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