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董某某与齐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27°c 2024-11-07
导读:本案纠纷并不复杂,董某某打伤齐某某,理应进行赔偿。但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让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握手言和。董某某认为齐某某要价不合理,因此自己才出手打伤对方;齐某某以受害人身份,自认为站在有理一方,不拿到巨额赔偿款不甘心,致使调解过程多次出现僵局。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日晚上,董某某驾车与几位朋友相约前往某好友家中聚餐。聚餐结束后,董某某与其中一位朋友一同离去。因考虑到饮酒后不能开车,董某某决定打车回家。二人遂来到小区门口,因时间已接近凌晨,加上好友家比较偏僻,二人等了许久都叫不到车。这时正好有位代驾人员齐某某在小区门口完成上一订单,董某某上前询问齐某某是否愿意代驾送他们回家。齐某某同意后,双方就目的地和大致路线进行交流,但未约定具体费用。不料到达目的地后,齐某某要求董某某支付500元代驾费,董某某听后着急生气。齐某某见状表示此订单不经过平台,可以议价。就在议价争议的过程中,董某某在酒精的作用下打了齐某某的一个耳光,齐某某立即下车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初步了解事发经过后,将两人带至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最终齐某某经验伤结论为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双方为医药费赔偿事宜自行协商不成,派出所民警引导双方至普陀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为全面了解纠纷的事实情况,调解员首先对民警转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仔细梳理,并在民警的陪同下查看了当时双方冲突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与双方描述的基本一致。 

在梳理了纠纷的基本情况之后,调解员首先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调解室约谈,厘清纠纷缘由。齐某某表示董某某是喝醉酒不想付代驾费,还打人耳光,认为对其身体、心理均造成一定损害,故要求董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和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而董某某则认为自己当时是因齐某某索取代驾费过高,再加上酒精的作用,一气之下才打他耳光的,并非有意为之,因此拒绝赔偿。 

调解员见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于是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分别沟通调解时齐某某情绪激动,向调解员表示自己在工作之余通过代驾方式缓解家庭生活压力,结果董某某不仅拒绝支付代驾费,还动手打人,遂坚决要求董某某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调解员听后,首先对齐某某的伤势进行了解和慰问,并表示董某某出手打人确实不对,给齐某某造成伤害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齐某某向董某某索要500元代驾费过高,也确实不符合市场合理价格,因此在此事件中,齐某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齐某某所受伤并不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齐某某的确可以提出根据实际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但需要有证据支持,特别是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只有人身损害达到伤残等级以上的,才可能按相应的等级予以支持。本案中齐某某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建议齐某某按照医院出具的报告及费用,重新确定赔偿金额。齐某某听后表示认可。 

随后调解员与董某某进行沟通,董某某一直强调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是很清醒,没有故意闹事的意思。打齐某某是因其要价过高,是其有错在先,因此认为自己不应赔偿。调解员听后告知董某某,打人就是违法的,不管意识是否清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董某某作为成年人,在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殴打齐某某并造成伤害,应当为自己的打人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若觉得价格不合理,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已经对齐某某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董某某应当对齐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董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员建议董某某能主动取得齐某某的谅解,争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董某某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 

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反复劝说下,双方均做出让步,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董某某提出愿意增加补偿费用,但仍与齐某某的诉求存在一定差距。调解员立即发挥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以案释法,将以往类似案件作分析给董某某听,同时做通齐某某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董某某一次性赔偿齐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人民币5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当即现场付清。 

2.以上赔偿款支付后,双方就此纠纷今后无涉。

董某某当场向齐某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并道歉。齐某某对其表示谅解。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自此本纠纷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并不复杂,董某某打伤齐某某,理应进行赔偿。但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让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握手言和。董某某认为齐某某要价不合理,因此自己才出手打伤对方;齐某某以受害人身份,自认为站在有理一方,不拿到巨额赔偿款不甘心,致使调解过程多次出现僵局。调解员依法依理进行调解,充分运用“隔离冷静处理法”,让情绪激动的双方冷静下来,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进行疏导,帮助当事人分析客观事实及利弊,引导双方认清事实后,消除敌意,互谅互让,通过合理的赔偿协议,最终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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