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汪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2019年5月29日交付江西省赣西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1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赣西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汪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汪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一万六千元。据此,会议认为汪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1月1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3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汪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汪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汪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汪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汪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汪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对汪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