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江西省遂川县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11日交付江西省洪城监狱执行刑罚。黄某某经二次裁定减刑后,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零十天。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洪城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黄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黄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长堎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审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经审查,罪犯黄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黄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2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对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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