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玛县西某与次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59°c 2024-11-07
导读:2022年2月某日,尼玛县某镇某村次某走丢一头牦牛。过了几天,次某发现邻居西某家牛群中有一头牦牛与自己丢的那头各种特征都相符。于是次某找西某讨要牦牛,并称西某为偷牛贼。双方都认为牦牛是自家的,发生争执。因此,双方找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调委会)调解双方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某日,尼玛县某镇某村次某走丢一头牦牛。过了几天,次某发现邻居西某家牛群中有一头牦牛与自己丢的那头各种特征都相符。于是次某找西某讨要牦牛,并称西某为偷牛贼。双方都认为牦牛是自家的,发生争执。因此,双方找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调委会)调解双方纠纷。某村调委会根据调查认为牦牛是次某家的,并以此对该纠纷进行调解。但西某一再坚称牦牛是自家的,拒绝归还牦牛以及赔偿次某要求的2000元误工费。某村调委会未成功化解该纠纷,征得西某、次某同意后,将纠纷转交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镇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某镇调委会受理后,委派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先向某村调委会了解该纠纷基本情况。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是因为一头牦牛产生的纠纷,该牦牛的特征与次某丢失的那头牦牛特征完全符合;清点西某、次某两家牦牛现有数量,与年初某村委统计的西某、次某两家牦牛的数量对比,次某家确实少了一头牦牛,西某家也确实多了一头牦牛;某村调委会调解员也对西某、次某的亲属及邻居等进行了解,西某、次某两家牦牛未因出卖、死亡、宰杀等减少,也未因购买、新生等增加。经调解员确认,从某村调委会了解的上述情况属实,该牦牛很有可能是次某家的。

调解员向西某出示了对牦牛归属调查的相关笔录、某村委会统计的牲畜数量统计表等证据,西某表示,次某向他讨要这头牦牛的时候他才发现自己家多了一头牦牛,自己当时就表示可以归还,但自己明明什么也没做,次某却说他是偷牛贼,还坚持让他赔偿2000元的误工费,自己生气才坚称这头牦牛是自己家的。调解员告诉西某,本来很简单的事情因为他的意气用事变得复杂,希望他能够认识到错误,立即归还牦牛并向次某道歉。西某表示,次某也要向自己道歉,不再称自己是偷牛贼,不要求自己赔偿误工费,自己才向次某道歉,并归还牦牛。

调解员又与次某进行沟通。次某表示,自家牦牛本来都系有白色的布条作为标记,这头牦牛虽然没有系白色布条,但它的牛角因为与其他牦牛打架留下了很明显的断裂痕迹,显然这头牦牛就是自己丢的那头,并且西某肯定是为了偷这头牦牛把牦牛身上的白色布条弄掉了,西某要归还牦牛并赔偿自己2000元作为这几天寻找牦牛的误工费。调解员告诉次某,根据调查以及西某的承认,这头牦牛的确是次某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次某可以要求西某归还牦牛;同时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西某的行为对次某有损害,次某才有要求西某赔偿的前提,次某本身就是以放牧为生,只要西某归还了完整健康的牦牛,次某就不存在受损害的情况,也就没有依据向西某要求赔偿。调解员同时指出,虽然牦牛是在西某家找到的,但不能就此认为是西某偷的,因为两家的牦牛都不是圈养,有可能是这头牦牛误入了西某家的牛群,并跟着牛群到了西某家,至于次某根据白色布条未在该头牦牛身上就认为西某是偷牛贼的判断过于随意,称西某是偷牛贼会对西某造成不良影响。调解员建议次某就随意称西某是偷牛贼向西某道歉。次某表示,既然法律规定自己不能要求西某赔偿,自己就不要求误工费了,但自己不会向西某道歉。调解员劝说次某,此次纠纷中,如果不是次某随意称西某是偷牛贼,西某也不会因生气不归还牦牛;并且西某表示,只要次某向西某道歉并不再称西某是偷牛贼,西某就会归还牦牛并向次某道歉。次某听过调解员的劝说后表示,只要西某向自己道歉,自己就向西某道歉,并不再称其为偷牛贼。

于是,调解员将次某、西某聚在一起,双方相互道歉,并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次某、西某达成如下协议:

1.西某将该牦牛归还次某;

2.次某不再称西某为偷牛贼;

3.西某、次某相互道歉。

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西某已于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归还牦牛。

【案例点评】

本纠纷是因牧民所养牲畜出现混杂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虽然简单,但在牧区经常发生,也是影响牧民之间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成功化解此类纠纷能够很好的维护牧民间的良好邻里关系。

本纠纷中,调解员抓住这两个关键:一是厘清事实,通过调查确定牦牛的归属;二是疏导当事人的情绪点,西某因次某随意称其为偷牛贼生气。找准这两个关键点后,调解员通过向西某、次某摆事实讲道理,以及真诚的劝导和恰当的建议,促使双方相互道歉,最终成功化解纠纷,维护了双方之间良好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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