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开始,某建筑公司陆续承包某煤焦公司矿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施工合同,五份施工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分别约定了三家不同仲裁委。履行过程中,双方没有严格区分五份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进行计量,收付款也没有区分具体针对哪份合同。
项目建设后期,因煤焦公司拖欠工程款,某建筑公司无力继续垫资施工,遂退场。退场时,已经完成矿建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但安装工程尚有部分内容没有完成,双方面临结算困境,且五份合同分别约定三家仲裁委,过程中未区分合同,按年度报送结算、审核定案,部分年度已结算定案,部分年度结算审核尚未完成,导致某建筑公司无法区分合同提起仲裁。为此,某建筑公司委托承办律师代理该案件,向煤焦公司主张已完工合格工程的工程价款及利息。
【代理意见】承办律师代理原告某建筑公司参与本案的诉讼。
案涉项目发、承包双方的工程款计量、审核均以年为单位,支付款项未区分所对应的合同,未挂账到具体合同项下。委托代理律师时,仍有两个年度的结算未完成审核。
因五份合同约定了三家不同仲裁委管辖,如向三家仲裁委分别申请仲裁,建筑公司无法举证每份合同项下结算金额、付款进度、欠付金额,存在举证不能导致仲裁申请得不到支持的风险。建筑公司无法解决程序障碍,遂委托代理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律师考虑到本项目五份合同分别约定三家仲裁委,但五份合同未区分履行,无从厘清分别提交三家仲裁委裁决的争议事项,仲裁约定存在被认定约定不明的可能。因此,代理律师建议为五份合同合并起诉到法院,立案后,如煤焦公司应诉答辩,则法院就有了管辖权,如其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则以约定不明作为抗辩。另外,双方当事人都是国企,提起诉讼后,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建筑公司接受代理律师制订的诉讼策略,将五份合同作为合并提起诉讼,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寻求调解。
一、立案过程
为了能顺利立案,在组织证据时,代理律师只提供了五份施工合同的合同协议书(管辖条款约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为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规避了法院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合同存在仲裁协议不予受理的风险。
二、管辖异议阶段
成功立案后,律师及时和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了本案存在仲裁协议的事实,请求尽快组织开庭。某煤焦公司在第一次证据交换时未发现仲裁条款,未提出管辖异议。正式开庭前,代理律师赴某煤焦公司与其进行谈判,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随后,代理律师与主审法院协商给予结算审核充分时间,并确定双方到法院调解时间。2021年7月7日,长治中院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笔录中,双方一致同意:如2个月内被告未审核完毕,同意法院就本案进行司法鉴定。
因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法院组织了正式开庭。开庭前,煤焦公司代理人发现合同有仲裁约定,遂庭前向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就煤焦公司管辖异议,我方律师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一)双方就一个项目、一个法律关系达成多个仲裁协议,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无效
1.就案涉工程,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了多份合同,但双方履行过程中,在财务上、技术上将五份合同涉及的内容作为一个项目整体履行,法律上应视为一个法律关系。
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五份合同,五份合同中,三份合同约定了太原仲裁委管辖,一份约定工程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一份约定晋中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将其作为一个项目整体履行,表现在:首先,对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双方以年为单位进行结算,第三方跟踪审计单位也以年作为单位进行审核,当年具体施工了五个合同的哪些内容,历年的审核报告中,无法甄别。其次,双方财务部门的对账及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两百多笔款项(包含代付工资、转账、代付材料款等),都没有区分支付款项所对应的合同。最后,从施工组织上看,被告指令原告施工时,未区分具体合同,五份合同施工内容被划分成了50个单位工程,被告下达了49个开工报告,这50个单位工程在五份合同中互有交叉,无法一一对应。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就案涉工程,原、被告双方的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约定无效。
(二)双方就案涉工程纠纷的管辖,已达成新的合意,即由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7月7日,长治中院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笔录中,双方一致同意:如2个月内被告未审核完毕,同意法院就本案进行司法鉴定。这是双方对案涉工程管辖重新达成的合意。
综上,本案应由法院管辖。
三、调解阶段
就管辖异议,主审法官认为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即排除了法院管辖,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代理律师一方面与主审法官沟通本案应当由法院管辖;一方面抓紧与对方协商调解方案。因安装工程结算来不及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审核定案,代理律师提出调解方案:如果煤焦公司在2022年3月20日前未完成安装工程结算审核,则双方确定安装工程以4000万元作为结算金额。煤焦公司最终接受了该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煤焦公司分期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62亿元。
【判决结果】本案以调解结案,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实现。
【裁判文书】生效调解书确认:
一、案涉工程的安装工程∶2017年-2019年已完安装工程价款尚未最终审定,双方应于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审定,审定金额计入欠付工程款总额。若因被告原因在2022年3月20日前未完成安装工程结算审核,则双方确定安装工程以4000万元作为结算金额,并计入欠付工程款金额
二、若被告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施工单位承诺放弃各类资金占用费和利息请求;若发包人有任何一笔未按时足额(包括工程款、工资保证金)履行,原告可就被告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另须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施工单位的起诉金额20727999.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工程实务中,常见发、承包双方就同一立项项目签订多份合同,各份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约定不同,但履行过程中又没有区分具体合同的情况。此情形下,管辖如何确定,是纠纷能否顺利解决最关键问题。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此种情形下应视为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关系下,约定多家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无效,应由法院管辖。
调解阶段,如结算仍没有审核定案,可以在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设置结算审核期限,确定逾期未审结按双方确定的金额结算计入工程价款,使未审结部分计入调解协议,避免鉴定产生额外费用,通过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
【结语和建议】本案能顺利调解结案,成功规避合同约定的多家仲裁委管辖是首要的前提条件。代理律师从提出策略、组织立案证据、庭前调解笔录对管辖问题的布局、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的积极应对、积极与对方协商调解方案、与法院沟通给予对方充分结算审核时间保证了大部分工程价款审核定案、未来得及审结部分则约定审结时间逾期按双方确定的金额计入调解协议,环环相扣,最终实现了案件调解结案。本案的代理,不管从管辖的解决、积极赴被告所在地协商调解、调解方案的设置,充分体现代理律师办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性、灵活机动性以及敬业精神。建议此类疑难复杂案件,要充分研究案情,寻找程序和实体困局的突破路径,实现最佳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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