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XX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王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30年8月8日止。王某某现在XX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吐鲁番监狱十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和五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月13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王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28日,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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