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销售消防泵、立式泵回流增压泵、循环水泵和清洗水泵等各类器械。上海某水务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为实业公司的客户,因生产经营需要会购入大量的水泵等器械。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实业公司和水务公司共签订了8份购销协议,约定水务公司向实业公司购买消防泵、排污泵、清洗水泵等器械,合同交易金额累计703348元。实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水务公司在支付了391759.2元后拒绝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义务。实业公司多次催讨,但水务公司一直推诿。鉴于以上情况,实业公司于2022年9月某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委派,由某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调解过程】经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按照约定时间到达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先进行了初步沟通,实业公司代理人表示,实业公司与水务公司共有8个诉讼案,请求合并调解。实业公司强调,双方签订合同后,实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合同,反观水务公司则是消极履约,频频拖欠货款,提出诉求:1.请求水务公司支付已发货物的欠款311,588.8元;2.请求水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水务公司代理人表示,愿意分期折价支付货款,但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
当事人双方第一轮陈述完毕后,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应权利、义务及调解原则,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案中的责任。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当事人双方具体陈述和理由后,分析总结了双方的分歧点:水务公司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提出对所欠货款进行折价并分期支付。基于此,调解员首先向水务公司进行了法律阐释。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业公司和水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水务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水务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见水务公司意识到自身过错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水务公司代理人表示,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现财务亏损严重,处境困难,并非有意拖欠货款,希望实业公司考虑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意货款给予部分折让,并放弃逾期利息和放宽付款期限。但实业公司代理人表示不能接受。随后,调解员苦心劝告实业公司代理人,据其调查,水务公司确实存在资金困难,希望实业公司能退让一步尽快促成此次交易完成,且双方确实是长期合作伙伴,实业公司如今帮助水务公司渡过难关,也有利于未来自身交易的开展。同时,调解员提示道,如果此次调解不成进入诉讼流程,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追偿的成本或反而增加,最后效果可能还不如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尽快调解解决的好。
经调解员耐心劝说,实业公司代理人最终同意给予折让并放弃逾期利息,但要求水务公司必须在2023年5月某日前付清全部货款。 调解员向水务公司传达了实业公司的意见,并指出:实业公司已经做出退步,双方应互谅互让,水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对方通过诉讼途径追偿,法院也会依法给予支持,调解员告知水务公司,此次实业公司的让步已是对其困难的最好解决方案,希望其认真权衡。 最后,在调解员的耐心开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水务公司应支付实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82230元,于2022年12月某日前支付34200元,于2023年1月某日前支付45900元,于2023年2月某日前支付53576元,于2023年3月某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3年4月某日前支付40000万元,于2023年5月某日前支付36100元,于2023年5月某日前支付32454元;
2.如水务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实业公司有权自水务公司逾期付款之次日起就水务公司全部未付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未付本金调整为311588.8元;
3.实业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4.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
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将该调解协议提交了某区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高效化解纠纷是调解工作的优势,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并无争议,水务公司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但经查明确因资金周转困难的客观原因导致,在如今疫情环境下情有可原。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调解员在第一时间查明纠纷缘由,抓住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向水务公司讲解了违约方应负的责任,奠定了纠纷的调解基础,同时调解员引导说服实业公司,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促成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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