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该犯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该犯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3日和2020年9月20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5月1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达州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石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结合案件办理周期及该犯剩余刑期情况,作出建议对罪犯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1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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