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应当以应发工资作为基数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一: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 5 年,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 8000 元。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却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少算了一部分。小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小张在一家企业工作不满 6 个月后被辞退,企业只愿意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且是按照较低的基数计算。小张咨询律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企业按照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了合理的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故意压低基数的情况。劳动者对此要有清晰的认识,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等。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应发工资为基数准确计算经济补偿金,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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