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被公司辞退,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小张是一名未婚先孕的员工,公司得知后将其辞退。小张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恢复小张的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赔偿。
案例二:小李同样遭遇未婚先孕被辞退,她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公司的行为不当,责令公司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和孕期相关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定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员工,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侵害劳动者尤其是孕期女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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