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不计算滞纳金,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用人单位已经被责令返还工资后逾期仍然不支付的情形下,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连续数月拖欠其工资。李先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但公司逾期仍未支付。最终,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公司按照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李先生加付了赔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经责令后仍不支付时,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加付赔偿金。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更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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