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公司员工福利基金提取规定
年 月 日发布 ( )人字第 号
第1条 各企事业单位均应提取员工福利保险基金,以办理员工福利事业为目的。
第2条 有关福利基金提取的标准如下:
(1)创立时从资本总额中提取1%至5%;
(2)从每月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0.05%至0.15%;
(3)每月从每位员工基本工资中(加各种津贴)扣0.5%;
(4)从下脚料出售中提取20%至40%。
第3条 但若已列入预算的员工福利金不低于第二款规定时,不得再行提取。
第4条 员工福利保险基金的保管、动用,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依章程办理。
第5条 各福利委员会应于每年最后一个月内将福利基金使用状况公布于众,并呈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6条 员工福利基金不得移做别用,其所得利息计人本金。
第7条 员工福利基金拥有优先清偿权。
第8条 因保管人过失造成福利基金损失者,应负责赔偿。
第9条 下属企事业单位福利基金提取不按规定时,处以主管领导罚款、警告直至解职等惩罚。
第10条 凡有利用福利基金营私舞弊或侵占归己者,交送公安机关严惩。
第11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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