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个体差异,导致男方在不做亲子鉴定的前提下很难确认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针对离婚后多年突然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男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找女方要回多年以来照顾孩子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最高院编撰的《中国年度法院汇编》一书中收录的(2020)粤 1403民初272号案例,简单明了的表明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男性的保护。
本案中,钟先生和蔡女士2002年结婚,2004年生下大女儿,2017年生下小女儿。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大女儿归男方抚养,小女儿归女方抚养,双方之间互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男方听人表示小女儿与自己长得不像,最后通过DNA比对发现小女儿确实不是自己的孩子。男方悲愤交加,最后钟先生起诉蔡女士要求支付小女儿的照顾费用,并且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男方发现自己抚养长大的子女与自己实际上没有血缘关系这种欺诈性抚养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但是从《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来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父母”指的也是亲生父母、有法定程序的养父母,所以类似本案中的非血缘关系下的父亲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这份义务本来应该由孩子的母亲、真实父亲承担,从这个逻辑上,发现自己抚养的孩子不是亲生子女时可以向女方主张抚养费用。
但要注意的是,男方有义务就自己实际抚养孩子的支出数额进行证明,比如婚内曾为这个孩子花销的各项凭证等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就只能由法院依照当地一般生活标准进行判决。
另一方面,男方也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欺诈性抚养会对男方造成实际上的精神损害,因此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法院最终就给男方判了1万元的赔偿。
除此之外,男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男方和女方离婚时约定互相不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是,双方各自都需要抚养一个婚生子女,但现在男方有证据证明只有自己在抚养婚生子女,所以也就满足前述司法解释第58条中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情形。
所以,发现自己存在被欺诈性抚养的情况,男方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维权,具体还要从双方是否离婚、离婚情形等情况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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