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全职妈妈/爸爸的“家务补偿”应该怎么算 ?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634°c 2022-12-08
《民法典》实施以前,全职妈妈/爸爸很吃亏。因为以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夫妻婚内书面约定了财产AA制的,离婚时,因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的一方才可以要

《民法典》实施以前,全职妈妈/爸爸很吃亏。

因为以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夫妻婚内书面约定了财产AA制的,离婚时,因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的一方才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而在中国社会,大部分的家庭都不会特意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

因此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家务补偿”得到支持的少之又少。

《民法典》终于有了进步性的规定,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典型案例】

2000年5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2004年,张某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李某照顾,张某只在春节期间才回家,且短住几天后又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其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开支。

直到今年,张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张某同意支付李某2万元作为未尽到家庭义务的补偿,亦同意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李某所有。

对此,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因为丈夫抛妻弃子、遗弃家庭长达近20年,其间对孩子和老人未尽抚育义务,对妻子未尽到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而她独自抚育子女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丈夫应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起诉离婚,李某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准予二人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李某主张张某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双方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离家近20年、李某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某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对于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创造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责任。

【律师意见】

  “家务补偿”如何计算?

“家务补偿”实际属于“离婚经济补偿”,对于以何种标准计算,目前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及子女数量、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和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综合进行衡量。

由于标准模糊,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不一定都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也基本无法完全覆盖当事人脱离岗位期间可能获得的工资报酬。

但有一点很重要,《民法典》的规定,说明社会越来越认可全职妈妈/爸爸/的付出,不管是全职照顾家庭还是在外工作获得收入,仅仅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价值都无可替代。

这是社会认知的进步性意义。

商谈“家务补偿”注意事项

1、提出补偿时间。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不是“干了活,就得补偿”。

夫妻之间本就有相互照顾和分担家务的义务,因此并不是说“干了活,就得给钱”。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

如前所述,照顾家庭一方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仅简单以劳务价值衡量,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民法典》实施后,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涉及家务补偿,且补偿金额从开始的较低金额(1.5万-3万左右)逐渐上升到十几万元。这说明社会及司法实践对于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社会价值认可度提高,且更偏向于维护因照顾家庭而脱离社会较久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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