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案件回放:
被告陈某与原告刘某系亲属关系,陈某出于投资需要,向刘某借款120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为16000元。2018年9月18日,陈某陪同刘某,从刘某银行账户中取出现金120000万元并取走。2018年9月21日,陈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向陈某要求归还本息,陈某均进行推脱。2019年12月19日,陈某在借条中载明,2020年1月19日还款。期日到达后,陈某没有还款。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陈某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月利息2000元计算逾期还款利息。2020年6月18日,陈某向刘某归还4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尚未支付。
法院调解:
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刘某本金111414·62元及利息2000元,于 2020年8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本金31414·62元及利息2000元;
二、若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被告仍需支付逾期利息(已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 66%标准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律师点评: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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