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个人之间借款,有可能出现实际支付的利息和约定的利息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标准作为判决的依据。同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可能只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日期而没有约定借款的支付日期,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出借人要在三年内起诉,法院才予以保护,那么这种情形下过了三年,利息还能要吗?本文以《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0)浙03民终153号案例分析上述两个小问题。
董某于2008年3月至7月向郭某借款130万元,双方写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款月利息2%,利息每三个月付一次。后来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利息是按照1.5%计算的。2011年10月董某还在还利息,同时2011年9月一次性偿还本金100万元。剩下的30万元董某一直没有还,于是2019年10月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支付剩余的30万元借款以及2011年至今的利息。庭审中董某表示双方约定了利息三个月付一次,但是8年以来郭某从未向自己要过本金和利息,已经超过了三年的时效,所以自己不需要再偿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实利息需要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判决董某偿还郭某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利息外加本金30万元,按照月利率1.5%计算大概是利息16.2万元。郭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利息是借款的附属,并且利息有连续性,所以利息和本金的诉讼时效不能分割开,二审直接改判,判董某偿还本金30万元,以及2011年10月至偿还时的利息(以2020年10月偿还,利息大约是48.6万元)。
从本案可以看出,首先实际利率与约定的利率不同时,民法重视约定但是也很重视事物的本质,所以面对这种情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更要按照实际双方履行的利率进行操作。其次,面对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需要对法律理论有所了解才能分析出其中的陷阱,诉讼时效一旦适用成功,相关借款本金、利息一概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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