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方(公司、公司董监高、公司大股东、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需要对股东进行赔偿,这也就是常见的股票索赔类案件,本文着重于分析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基本法律含义、常见情形等内容。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者最常见的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属于小股东难以掌握证据证明的索赔情形。
一、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比较常见,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所以最高法专门在2022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详细对虚假陈述的定义、常见情形、索赔以及处罚界限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一点在秦嘉泽北京律师团队既往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及。
虚假陈述是投资者常见的一类侵权行为,指的是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没有把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真实地告诉投资者,以至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发生误差,最终导致投资者在交易上受损。
实践中常见情形主要是未严格披露、财务审计等报告造假等,比如康美药业案件中,就是公司方财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等情况,正中珠江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最后被判定虚假陈述。
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可以看出,内幕交易最大的难点,就在于股民很难知晓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人的“人际关系网”,并且部分股民也通过这种诉讼,在法院刚立案后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和解、调解,所以实践中相关案件比较少见。
三、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小股东自行掌握上层操纵市场证据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实践中一般可以先整理初步证据向证监会举报、要求调解等等,经由证监会处罚,则股民进一步要求赔偿是合理的。近期正在审理中的鲜言一案,鲜言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被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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