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831°c 2024-07-1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8-11

施行日期:2018-08-11

时 效  性:有效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是根据以上规定并在总结以往普查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它既是对我国以往普查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现阶段各项普查工作规律的概括,是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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