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本条是关于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进行单位清查工作的规定。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必须进行单位清查。查清各类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经营活动类别,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准确界定普查表发放对象和种类的前提。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对单位设立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配合其共同做好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单位名录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审批成立时间,以及主要业务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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