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本条是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目的和意义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200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已经达到1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在85%以上。但目前我们对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发展状况的把握还不够全面,了解还不够深入。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这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条所称的第二、第三产业,是指除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国民经济行业。
本条所称的基本单位,是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近些年来,我国已通过两次基本单位普查,初步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故本条又将其作为开展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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