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本条是关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履行职责时的职权规定。
这里所说的职权,是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工作任务时所拥有的权力,是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职权,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本条规定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如果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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