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本条是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处分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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