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296°c 2024-08-2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所说的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查处政纪案件过程中,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对涉嫌犯罪的,处分决定机关应当进行移送,至于是否属于犯罪,则要由司法机关来最后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1)应当移送,即必须移送,对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制裁的,应当根据刑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2)根据先刑事、后行政的原则,处分决定机关一般应当在法院判决后再给予处分,这样能够保证司法判决与处分决定的一致。但是,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也可以现行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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