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本条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
二、 公平、公正的原则
处分决定机关在对政纪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所有违法违纪行为人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公务员纪律约束的特殊人物,不允许有凌驾于公务员纪律之上的任何特权。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包括定性上和量纪上的平等两方面。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必须处分,不能姑息宽容。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处分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
三、错责相适应原则
这里所谓的处分的错责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种类、幅度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规定和适用重处分;反之,则应当规定和适用轻处分,不能轻重倒置。
在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前,首先,要确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其次,判定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再次,结合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的态度等情节来具体裁量处分。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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