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条是指向性条款,指明了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初步审查,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在正式立案前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初步了解核实,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
初步审查后,依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不存在违法行政纪律事实,或者虽然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政纪案件调查,是指政纪案件立案之后,监察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一切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组织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采取监察措施,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活动。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做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政纪案件的审理,是指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调查终结的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的活动。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政纪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并制作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书,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审核后,即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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