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484°c 2024-08-0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案人员的法定人数以及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调查取证的非法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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