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682°c 2024-08-1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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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分的法律后果以及撤职处分的执行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处分的法律后果

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指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上所受到的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以外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撤职处分的执行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不仅要撤销其现任职务,还要相应降低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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