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本条是关于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的规定。
一、违法违纪行为中数错的概念
同一行为人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就称为违法违纪行为中的数错。这里的“同时”,不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同一时间实施了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而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政纪案件调查过程中,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人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同时给予处分;或者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在该处分的处分期间,发现被处分人有新的错误,需要给予处分时,前后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合并处理的概念
数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对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后,再依法确定如何执行的规则。
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一人实施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需注意的是,一人实施数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较多,是否应以数种并处的方式处理则要视情况而定:
1、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但其行为的实施方法或者结果,违反了多个行政义务。例如,财务人员以涂改、伪造账表凭证的方式挪用救灾物资的行为,涂改、伪造账表凭证的行为是挪用救灾物资行为的方法,对这种情况,一般采用从一重的方法处理,即选择处分最重的一个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而不按数错并处来处理。
2、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但实施了两个以上同种行为,如与同一女性多次进行嫖娼活动,应以一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较重情节处理,而不适用数错并处。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必须在法定期限以内。对于在不同阶段发现的数错应当采取不同的合并处理方法,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前一人有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2、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处分期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遗漏的违法违纪行为;
3、在处分期当中又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合并处理的方法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应当采取吸收及限制加重的方法。合并处理时,应当分别确定每种违法违纪行为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再进行合并处理,其具体方法是:
(一)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如,一人实施了三个违法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撤职、降级和警告处分,合并处理时,只执行最重的处分即撤职处分,处分期也只执行撤职的处分期,即24个月。
(二)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该处分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执行的处分期。这里的撤职以下处分包括撤职。例如,一人实施了三个违法违纪行为,分别都应当给予降级处分,合并处理时,应当给予降级处分,但是其处分期的计算则不应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分期确定为24个月,而应当在一个降级的处分期即24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即三个降级处分期之和72个月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是,由于本条又规定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因此,此合并处理的处分期最短只能为25个月,最长为48个月。
(三)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处分期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遗漏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又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本条统称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对这两种情况的合并处理规则为: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相加,就是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的起算从新的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前一个处分已经执行的处分期不包括在内。
需注意的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多少个,其处分就应有多少个,处分期也就有多少个,这些处分期与原来的处分未执行完的期限相加后就是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相加的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如,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撤职处分,处分期为两年,执行一年后,发现
有遗漏的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记大过和降级处分,记大过的处分期为18个月,降级的处分期为24个月,以前尚未执行完的处分期为12个月,三者相加为54个月,按照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的规定,其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就是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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