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共同违法违纪中纪律责任适用规则的规定。
一、共同违法违纪的概念
共同违法违纪,是指2个或者2个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
构成共同违法违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要件。该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由2个或2个以上的主体实施。
(二)主观要件。各违法违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行为人已互相认知是在共同进行某一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行为结果的发生都抱希望的态度。
(三)客观要件。构成共同违法违纪的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违法违纪的行为。各违法违纪行为人在实施共同违法违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在总体上都是为了实现同一个目标,都是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从而紧密联系,有机配合,各自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是整个违法违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每个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共同违法违纪行为,客观上具有三种形式:一是共同作为;二是一部分人作为一部分人不作为;三是共同不作为。
需要注意的是,2人以上虽然故意侵犯了同一客体,但如果彼此没有共同联系,就不能构成共同违法违纪。
三、共同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
(一)事前无通谋的共同违法违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违法违纪。
(三)违法违纪集团。
四、对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原则
根据每个人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所起的地位与作用,分别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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