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538°c 2024-08-1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重处分情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重处分情节属于量纪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这里所谓的法定情节,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明文规定的,在量纪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它包括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共同适用的情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量纪情节。

需注意的是,“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只要违法违纪行为人具有上述从重处分情节的,就必须从重处分,而没有选择的余地。

这里所谓的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由处分决定机关从处分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纪时酌情予以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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