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945°c 2024-08-1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委托以及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或者实施强行带离现场、盘查、检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不允许委托的行政职能予以委托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缺乏条件直接实施某个行政行为时,委托其他组织以其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委托方行政机关对受托行为进行监督,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委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不允许委托的行政职能予以委托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六、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负责征收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3、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七、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八、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九、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除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以外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除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以外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行为,也应根据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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