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265°c 2024-08-1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主旨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者推卸责任,用虚假事实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使之信以为真,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释义和理解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或者向下级通报公务时,谎报成绩,隐瞒问题;在接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调查、取证或者质询时,隐瞒事实或者出具伪证;隐瞒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隐瞒国家规定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向公众通报有关事项时,以虚假、欺骗的手段编造事实,错误引导公众,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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