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653°c 2024-08-1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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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所谓的“财经纪律”,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使用和管理国家或集体资财的行为准则。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主要有: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五)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八)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

(九)违反国家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行为。

(十一)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十三)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本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中处分幅度的规定。

2、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房、装修房屋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新建、扩建、改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挥霍浪费国家资产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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