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 827°c 2024-08-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主旨

本条是对未满18周岁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要求。

释义和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精神,职业学校在组织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应事前充分告知其监护人,在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满18周岁且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向学校提交三方协议的同时,还应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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