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 495°c 2024-08-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概念的界定。

释义和理解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类型学生的实习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了实习的定义、形式。《规定》对实习作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三种主要形式,从目标、内涵、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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