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义务的规定。
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是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的有效方式。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爱国卫生监督检查的义务主要包含三项:一是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不能消极应付,更不能采取任何方式阻碍监督检查。二是提供相关资料。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既可能是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专项监督检查,也可能是综合性监督检查,每一项工作对资料都有一些具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资料。三是存在问题整改。对于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按照标准要求和时间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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