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进行施工建设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项目竣工后卫生学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本条是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违规处罚的规定。
(一)处罚的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饮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
(二)处罚的情形
1、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
2、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进行施工建设的;
3、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卫生学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处罚的形式
1、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进行施工建设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
2、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卫生学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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